(安徽农业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2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皖教政法〔201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或联合组建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副团长和秘书。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因调离、退休、解聘或开除等原因,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选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和增补本单位的代表,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人员、专家、学生、劳模、民主党派和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四)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情,经学校党、政、工及执委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凡学校所属正式建制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均应以二级党组织建制为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十五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换届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组成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执委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执委会中产生,也可以吸收正式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教代会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执委会选举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批;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执委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待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质询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现象发生,教代会执委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执委会、工会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若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执委会、工会委员会;
(七)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选;
(八)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作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教代会执委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四)决议、决定修订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安徽农业大学六届五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