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向大会提出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议案。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由5人组成,一般由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工会和教师代表等方面人员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和其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
(二)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三)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四)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提案人
(一)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组)、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组)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
(二)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一)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行政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和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广大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必须按照“一事一案”提出。提案表由校工会统一印发。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二)提案案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
(三)现状分析:即现实状况、分析原因或根据;
(四)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提案签字:提案需代表亲自签名。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采取“大会征集”、“闭会征集”两种方式。大会征集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时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闭会征集是在其他时间随时接收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依照提案审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立案,并通知提案人。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提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人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人。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人民团体成员反映组织内部问题:
(四)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五)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六)指名举报的;
(七)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八)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十四条 凡是代表提出的未被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或建议,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承办部门并召开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提案落实工作会议,讨论和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办理提案。
(一)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予提案人书面答复。
(二)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加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
(三)承办部门复文应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部门盖章,在送提案人征求意见前,要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承办部门复文完成后应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意见后,由承办部门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指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五)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六)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完结。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落实情况,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在工会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组织实施。
提案督办工作应分层次、多形式,搭建协商平台,形成合力。提案办理过程中,可以采取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人、承办部门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形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办复后,提案工作委员会等可组织形式多样的跟踪活动,了解进展情况,促进落实。
对于承办部门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呈报教代会,由教代会协同校办公室、校督查办等催办。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一条 设置“优秀提案奖”。评选原则是:
(一)提案内容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文字表述清晰、规范,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三)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能够积极配合办理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很好地促成提案的落实与解决。
第二十二条 设置“提案承办先进部门奖”。评选原则是:
(一)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通过承办提案促进部门工作;
(三)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四)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提案人比较满意。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优秀提案及提案承办先进部门的评选工作,报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后,对于优秀提案予以奖励,对提案承办先进部门建议学校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均为教代会正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