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4〕3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要求:
1.申请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必修课程须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内完成,且总学分绩点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40%。
2.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一般应取得科研成果,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须为SCI、EI、ISTP、SSCI源刊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一般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一般需要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如高水平调研报告、规划设计、应用基础研究、产品开发等,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科研成果中被EI收录的,仅认可其中的期刊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
申请者参评的科研成果均需是第一作者;或虽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导师;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安徽农业大学。
3.不符合前两项具体要求者,需两名校内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者(不含申请者的导师)实名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对有关说明材料和实名推荐信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可参加学院评审、答辩。
4.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者: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导师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以第一作者获得重要科研成果者;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实践等各类竞赛活动,且成绩突出者;在道德风尚、社团工作、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者;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开发研究与设计能力较为突出,能够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运用专业领域已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或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者。
第六条 参评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已办理提前毕业申请手续、取得提前毕业资格,但由于其个人原因未提前毕业者;
4.不在本专业学位点所属学院范围内申请参评者;
5.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6.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7.在校期间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8.在校期间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9.有剽窃、作假、失实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10.师生员工反映其有其他不宜被评奖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实践成果等不可重复使用,否则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成绩及复试情况特别优秀,且本科阶段取得过突出成绩者,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硕博连读一年级博士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考察硕士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如曾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实践成果等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以及国内校校、校院、校企等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以双方合作科研成果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就业、疾病以及导师私自派出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申请休学后按期复学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仍具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复学当年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点考察其休学前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如曾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实践成果等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三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不低于9人组成,其中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国家奖学金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指标使用方案、评审依据、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9月份进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及培养质量进行指标分配。硕士生国家奖学金由培养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最终评定。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由培养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生审查后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第十七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位点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择优的原则,对照评审条件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者的评价内容与计分标准为(总分160分):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日常表现及对学校、学院科技创新或社会服务的贡献度(占15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博士占20分,硕士占30分):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办提供的成绩单,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
学习成绩
|
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硕士6,博士4)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绩点=(成绩-60)×0.1+1
|
(三)科研成绩、学术水平或专业实践能力及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博士占65分,硕士占55分):根据申请者的论文、专利、研究进展、实践成果等进行评价(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及实践成果等计分标准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实际制定并提供评价结果)。
(四)参加国内各类比赛、活动及其他获奖的计分标准(占10分):
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三等奖以下3分;
省部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三等奖以下2分;
厅局级、市级和校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三等奖以下1分。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不累计计分,只取最高级别奖计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计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科研成果获奖只能从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择一计分。获得集体奖者,根据其贡献大小及在集体中的排序,按照不同级别奖项依次计分;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贡献大小证明及在集体中的排序,则取相应级别奖项的最低分计算。
(五)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公开答辩,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票决,现场公布得票结果(占50分,得分="得票数/参会委员数×50)。
综合以上五项对申请者的评价内容计分,确定硕士生初步评定名单和博士生初审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将硕士生初评结果和博士生初审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以及博士生初审推荐名单按评审时间要求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进行最终评定,之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相关材料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研究生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虚报成果、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业已当选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2〕18号)中和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关于修订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具体要求的通知》(校研字〔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