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包含录取类别为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等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适度倾斜,具体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研究生人数加以确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新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为10000元,覆盖我校招生计划内的全体博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的第一学年,参评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次:一等奖8000元,奖励我校所有“推免生”和第一志愿录取的研究生(不包含根据上级政策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二等奖4000元,奖励我校所有调剂志愿录取的研究生和根据上级政策破格录取的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欠缴学费、住宿费且没有办理缓交手续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等级、奖励额度和评定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额度和评定比例
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四等奖,一等奖18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博士总人数的10%;二等奖14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博士总人数的20%;三等奖10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博士总人数的40%;四等奖4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博士总人数的3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额度和评定比例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四等奖,一等奖12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硕士总人数的10%;二等奖9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硕士总人数的20%;三等奖6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硕士总人数的40%;四等奖40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硕士总人数的30%。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重点考虑的因素
1.上一学年度研究计划明确、思路清晰、学术发展潜力大,或科研成果突出。
2.上一学年度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参加学术报告(论坛、交流)活动及服务学校科技创新工作情况。
3.上一学年度考试(考察)成绩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重点考虑的因素
1.上一学年度研究计划明确、思路清晰、学术发展潜力较大,或科研成果突出,或应用开发研究与设计能力较为突出,能够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运用专业领域已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
2.上一学年度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参加学术报告(论坛、交流)活动及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情况。
3.上一学年度考试(考察)成绩无不及格或补考、重考现象,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一、二、三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本专业前20%、50%、80%。
4.外语水平。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的确定
培养学院根据评审条件在本院学位点范围内的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的取消及追回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业已获奖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荣誉,追回已发放学业奖学金: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或者欠缴学费、住宿费且没有办理缓交手续的;
(二)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的;
(四)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师生员工反映其有不宜被评奖的其他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培养学院院长代表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终评等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学院为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纪检委员、学位点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学位点范围内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培养学院评审、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个人申报、导师推荐、培养学院评审、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学位点范围内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定,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并将学生申诉和学院答复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评审结果一并报送研究生学院。如学生对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类申诉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度评审,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在每年6月份进行,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向获奖研究生通报;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在每年9-10月份进行。各年级学业奖学金于11月底前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违反公平原则和本办法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培养学院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