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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9-01  |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校研字〔2014〕6号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及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分为10个月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0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规定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将个人档案调转至我校保管;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科研或应用、推广技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各培养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是否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每月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汇总审核。研究生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将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银行卡中。

(二)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且没有办理缓交手续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次月起恢复发放;

(二)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三)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对延期答辩、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结束的次月(7月)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已办理提前毕业申请手续、取得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因个人原因未提前毕业的,自其提前毕业申请所标明的提前毕业时间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其获得学位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八)对受学校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文件发布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  纪律与监督: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试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备注:2017年3月,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每生每年13000元执行(1300元/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