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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18-10-24  |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校科字〔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技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技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推动学校科技服务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激发我校教职工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学校科技服务水平,现制定《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地市级以下政府(含地市级)及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学校以及学校通过各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市场化渠道获得的各类科技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不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且由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和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

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体教职工在不影响学校安排的教学和科研等公益性工作前提下,充分发挥潜能,积极从事科技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经学校批准以安徽农业大学名义申请各类国家、地方等行业资质,并由依托单位做好已获批行业资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以学校名义获批的各类国家、地方等行业资质属于学校公共资源。学校教职工利用行业资质以学校名义申请或投标科技服务项目时,须经行业资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上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科技服务实行项目化管理,须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项目合同签署的相关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协商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相关义务及责任。

(二)学院负责对项目负责人资质进行审查。

(三)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审查涉及学校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条款等项目合同文本内容。

(四)科技处负责项目编号,签字并加盖安徽农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签约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合同书提交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登记和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到科技处立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经项目双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由资质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经学院盖章同意,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九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当事人,与对方协商,依照合同条款约定或相关法规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科技服务项目到期后,除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要求已办理项目延期外,项目负责人须在二年内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剩余经费统一转入校科技发展资金统筹账户。

第十一条 合同中与委托方约定结题方式和要求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结题;合同中未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凭结题申请等相关材料,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属于学校事业经费收入,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到账后,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方有预算要求的,按照学校科技项目预算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制;委托方没有预算要求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在科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项目相关租赁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科研绩效、开具发票收取的税收费用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可以报销业务接待费用。

第十七条 在确保履行合同所需经费的前提下,可以列支科研绩效。按照不高于科技服务项目当年到账经费的30%作为课题组科研绩效,科研绩效在科技服务项目通过学院考核后,由新农院审核、科技处统一核算科研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 鉴于农业项目与野外工作的特殊性,特殊情况下无发票、需要现金支付的,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预算中没有协作经费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外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新农院审核,科技处审批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处理:

(一)委托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以转入校科技发展资金统筹账户中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子账户用于项目续研及预研的业务费用支出;

(二)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项目结题后,课题组可以申请选择结余经费按照学校、学院、课题组2:2:6进行分配奖酬金,课题组分配的奖酬金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要求认真完成合同内容,无正当原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校属行业资质机构以学校名义参与科技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学校相应权益。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校属行业资质机构或单位,学校将取消或暂缓当事人申报科技服务项目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资质单位、学院、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室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