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安徽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校办  |  发布日期:2015-11-16  |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深化校务公开,推进 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 是指 学校在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条 学校 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单位同时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 不予 公开。
  第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 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条 不予公开 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 学校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条 学校设立 由校长担任组长的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网站 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平台,另 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 文件、 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学校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在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 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 、公开范围、公开形式、责任部门 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 通过各部门网站公布相关规章制度,方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 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 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 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 或申请手续不完备 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 若不 补正,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七条  学校 依申请提供信息,按照省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 规定的 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十八条 学校 建立 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十九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校纪委监察室 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邀请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 每年10月底编制 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并报送 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 纪委监察室、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解释。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颁布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