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安徽省教育厅同意、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本基金会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签批基金会的支出。
第六条 基金会的日常会计核算由基金会和安徽农业大学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监事会和安徽农业大学大学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管理基金的财务工作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委派,日常审核会计可由基金会公开招聘,出纳岗位(现金、银行)会计由财务处统筹安排,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募捐收入以及基金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实际需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
第十一条 基金会提出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各类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全部及时进入基金会的账户,并按捐赠来源和公益资助种类分类专项核算管理。接受捐赠收入的,应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的年度预算依法依规运作资金,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严格遵照基金会章程,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的原则。
第二十条 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一般限制在基金增值部分内列支,且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分级审批制度,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公益活动支出
(一)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受赠方根据捐赠协议中列明的捐赠金额、用途和支付时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签批后,按照项目协议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按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流程进行管理。(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三)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款项,由校基金会会同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总体预算对捐赠款进行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办公费用支出
(一)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及为筹集捐赠所发生的办公、差旅、印刷、劳务、水电、邮寄、电话通讯、物业管理、交通、维修、租赁、会议及招待费用等。
(二)基金会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并按以下权限审批:支出5万元内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应依据合法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确保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资金的投资领域,一般应以银行存款、国债投资为主,同时也允许以适当比例的资金投资于较为稳健的证券品种。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受派人必须定期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汇报投资情况,并有义务随时接受常务理事会和监事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资的合同、协议应符合法律规范,所有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基金会管理和保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负责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定向基金捐赠项目的规定执行。
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协议和非定向基金捐赠项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三十条 基金会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对转至学校的各类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