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高等教育法》和《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捐赠项目管理坚持“规范、透明、效益、安全、服务”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对捐赠项目的有效管理,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设计开发、设立审批、执行监管、验收反馈、宣传报道等环节。基金会秘书处配置专人承担相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和立项审批;
(二)开展部门和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四)定期向理事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五)培育公益品牌项目,弘扬、传播慈善文化。
第二章 项目策划
第四条 捐赠项目策划应符合基金会的设立宗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体现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坚持基金会发展需要与捐赠人意愿相统一的原则,以促进安徽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资助特点,涵盖所有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二)学生资助:包括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科研基金、海外交流基金、社会实践基金、品德培养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旨在奖优助困,扶助学生全面成长;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各类奖教金、杰出青年学者奖、创新团队基金,旨在奖励优秀,扶植青年,延揽顶尖人才,帮助学校建设人员稳定、梯队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四)各类研究基金和出版基金:支持学术研究、成果转化、著作和论文发表;
(五)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其他公益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项目;
(七)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基金。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公益项目设立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公益项目的管理机构。按照捐赠资金用途和捐赠人的意愿,项目的执行机构为相应的职能部(处)或学院(系),执行机构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捐赠人可通过签订捐赠协议或签发捐赠信函等书面方式与基金会约定捐赠事项,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通过签署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事项的,基金会应为捐赠协议主体之一,协议内容需按照基金会协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协议方可安排签署,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基金会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协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基金会要求填写《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经费立项申请表》(简称《立项申请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立项依据,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正式立项,同时报财务立卡。
第十条 《立项申请表》的内容须包括:捐赠协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用途、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行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项目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安徽农业大学”(或安徽农业大学下属院系、部处名称)和项目用途两部分组成。项目用途一般分为:人才基金、教育基金、研究基金、基本建设基金、交流基金、奖助(励)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社会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一个项目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财产根据用途类型可分为两类:
(一)限定性捐赠财产:指捐赠协议或捐赠信函等书面文件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了时间或用途方面的明确限定,产生项目为限定性项目;
(二)非限定性捐赠财产:捐赠人未具体限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和用途,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需要,提出资金使用方案,金额超过10万元需报学校和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设立可选择动本资金项目与不动本基金项目两种形式。不动本基金项目本金保留,每年以其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基金收益支持项目开展;动本资金项目则使用项目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不同资金形式的选择应尊重捐赠人意愿,选择不动本基金形式的,应在捐赠协议或捐赠信函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基金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执行与监管,反馈与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财产,待捐赠资金或物质到位后,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信函等约定执行,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进行专项管理,非限定性项目获批后,项目实施按照限定性项目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执行实施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基金会要求,指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二)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三)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宣传项目效果;
(四)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各种查询。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项目执行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与警告,如屡教不改,有权提出相应方案,报秘书处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暂停其资金使用或终止该项目。
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期间,捐赠人可查询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题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含相关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和媒体报道等,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如捐赠方无特殊约定,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如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收回项目剩余资金: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项目的执行年限严重超期;
(四)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项目执行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和实施单位应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该对所有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