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管理相关政策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材料包括科研实验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试剂、电子元器件、农用物资与活体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
第三条 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遵循“流程有序、管理规范、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通过“安徽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材料管理系统”)对基本业务和数据进行信息化监管。
第四条 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财务处负责资金审核和支付,纪委办负责供应商遴选监督和业务审计监管;各学院、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购人)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科研材料的采购分为“系统内采购”和“系统外采购”两种方式。
(一)“系统内采购”是指学校根据资质、信誉、服务等因素定期遴选供应商进入材料管理系统,申购人通过系统自主选择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二)“系统外采购”是指不通过材料管理系统采购科研材料的采购形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系统外采购”方式。
(1)材料管理系统内无相应产品的;
(2)材料管理系统内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高于申购人自购价格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因工作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事前提出申请报经科技处同意)。
第六条 申购人在第一次采购前应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认证,并在系统内建立审批组织框架。其中,科研项目经费单笔采购科研材料2万元以下的,由申购人自主审核;单笔2万元以上的,由相关学院负责审核;单笔5万元以上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核;涉及学校预算的,专项经费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七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管制科研材料的,申请人从材料采购系统内申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统一采购。
第三章 “系统内采购”的实施
第八条 申购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在材料管理系统内优价选择相关产品,提交采购信息,经审批人(所在学院、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形成有效订单,协议供应商根据有效订单直接将科研材料配送给申购人。
第九条 系统内采购的由申购人打印申购单,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结算。
第四章 “系统外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系统外采购”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应情况。申购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采购预算,通过材料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外采购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后须将相关信息在材料管理系统内备案。
第十一条 “系统外采购”分两种形式:
(一)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自购。单项或批量采购成交金额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的,申购人可通过学校认可的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自行购置。申购人须使用公务卡网上支付或转账并在材料管理系统内提交相关订单网页截图等佐证材料。
(二)线下自购。单项或批量采购成交金额2万元以内的,可由申购人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采购。2万元以上的,学校授权学院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3家以上供应商的价格或谈判情况说明;5万元以上的,还应组织5位以上专家论证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系统外采购的由申购人按学校财务规定自行办理结算手续,并附材料管理系统内打印的申购单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协议供应商遴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科技处、财务处、纪委办等相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审核遴选,与相关供应商签订《安徽农业大学科研材料协议供货合同》,并负责审核督促协议供应商完善系统内产品上架信息。
第十四条 申购人收到科研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材料采购系统确认收货,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入库,对系统内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领用人在领用实验材料时,须及时通过采购系统登记领用实验材料的品名、数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所在学院和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材料协议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实行评价排位末位淘汰。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对采购交易进行抽查,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督查处理,并将督查结果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