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科研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财务服务科研的效能,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财务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岗位用工可以采取全职或兼职的方式,按照“谁聘用、谁付费、谁管理”的原则合同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项目团队。
第五条 重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合同经费1000万元以上)立项时明确要求设立科研财务助理的项目(课题),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科研经费在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或项目所在科研团队,原则上要求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任条件:专科(含)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熟悉国家和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了解科研管理工作实际。
用人单位(团队)负责人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聘用项目(课题)组成员或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对照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协助办理科研经费报销手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财务任务负有保密义务;
(六)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其他科研项目财务工作。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可以采用全职聘任或兼职聘任。需要设立全职聘任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提出设岗申请,提交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后,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聘任全职科研财务助理;本校兼职聘任的,由用人单位直接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项目、课题团队)自行组织考核。科研财务助理考核办法由科技处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过程管理与服务等科研业务的培训。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财务业务培训。人事处负责对聘用的非本校职工人员进行合同审核备案,以及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审核等管理。
第十一条 聘任的科研财务助理须与劳务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派遣合同。
第五章 用工薪酬
第十二条 全职聘任的科研财务助理,用工薪酬包含年度包干经费和绩效。
年度包干经费按照聘任合同执行,绩效由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自行确定,确定后的绩效须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聘任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用工薪酬实行劳务补贴制,具体标准由设岗单位与被聘用者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并报经人事处备案。
学校鼓励多个科研项目共同聘任一个科研财务助理。
第十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年度包干经费或劳务补贴由设岗单位按劳务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全职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的绩效在考核结束后发放。
第十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用工薪酬,可以从各类有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研间接经费中支付。
本校人员兼职聘任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劳务补贴,只能从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中支付,不得从项目劳务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但不能超过项目执行期,在项目执行期间如考核不合格可予以解聘,考核合格的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续聘。
第十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岗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财务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及考核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如涉及劳动纠纷,由用工单位或项目组出面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聘任和考核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办理档案归档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