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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19-06-28  |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安徽农业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培育质量,依据国家、安徽省有关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和《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资助与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培育青年人才科研能力为根本目标,鼓励自由探索、突出原始创新。

第三条  项目主要资助学校青年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旨在通过前期培育,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奠定研究基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预研和先导培育项目。

第四条  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只设重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经费采取一经核定,一次性下拨方式。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

   1.在编在岗人员,且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

   3.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获批一次项目资助;

4.已获省部级、国家级正式立项资助的基础研究类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七条  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2万元,研究周期为2年,执行时间从项目立项文件发布之日算起。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在每年9-10月份进行申报,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校依据各学院当年新进教师数和国家基金资助率分配推荐指标。

第十条  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安徽农业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学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科学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是否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修改建议等。按照推荐指标数择优推荐,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科技处。

第十一条 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项目,科技处将组织形式审查复核,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正式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校科字〔2018〕17号)执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经费使用科目同时需满足以下规定:

1.不可列支设备费;

2.不可列支办公费;

3.劳务费比例不得高于总经费的15%;

4.不可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报账审批由所在学院院长(科研副院长)审批。经费须采用公务卡或转账等方式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和挪用,严格按项目预算约定独立支配和使用资助经费,学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共同监管项目经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科技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各学院应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应标注“安徽农业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否则结题时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前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结题申请,并同时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结题报告材料包括:

   1.安徽农业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2.项目研究成果材料;

   3.项目经费决算表。

   如果项目资助期内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需要提交结题报告,直接认定为结题。

第二十条 各学院收到结题报告材料后上报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结题意见。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后通知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终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处理:

   1.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严重违背科学道德;

   2.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3.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

对情况严重者按照学校《安徽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校科字2017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向学院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学院审核后报送科技处。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除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外任何类别的限额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