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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8-18  |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作用,促进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科研助理队伍建设。根据科技部等六部委《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安徽省科技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皖科资秘〔2020〕159号),以及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和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条 科研助理的聘用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严格审核、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

第三条 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科研项目任务需要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第四条 科研助理主要从事博士后、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科研助理工作。

第五条 我校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服务项目、人才项目的项目团队均可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经费较少的项目团队可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学校自主投入的经费,除人才项目经费外均不可用来发放科研助理薪酬。

第六条 科研助理招聘对象主要是高校毕业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来自全国52个贫困县贫困生在毕业时仍未能解决就业问题的优先安排。

第七条 科研助理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

第三章 岗位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团队负责人根据承担科研项目情况,提出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填报《安徽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申请表(科研用工)》,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情况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用人需求计划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各学院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学院与项目团队组成考核小组,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按照规范的招聘流程,确定拟聘用人选,对拟聘人员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安徽农业大学劳务派遣岗位公开招聘报名表》《安徽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登记表》《安徽农业大学劳务派遣员工经费使用审批表》等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四)人事处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第九条 科研助理采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方式管理。根据项目团队和聘用人员双方商议具体事项后,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劳务派遣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项目任务情况续聘,需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期间,如选聘人员落实新单位,可与项目团队提前协商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项目团队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由项目团队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办理解除手续。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单位。项目团队负责人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与所在学院共同做好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的考核由学院组织开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项目团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的人事档案和党团关系可转入省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受聘期间,允许报考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

第五章 薪酬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薪酬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均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和结余资金筹集,其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同级别人员薪酬,由项目团队与人事部门商定,执行协议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薪酬待遇经费来源方式。新立项项目,结合科研助理聘用计划如实预算劳务费;在研项目,在不改变项目原研究目标和经费总预算的前提下,可根据科研助理聘用经费客观需求,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流程申请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财务处备案;结题项目可以从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日起15天内,项目团队需将科研助理薪酬待遇经费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用于统一发放工资。科研助理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购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如颁布新的规定和办法,按上位法规定执行,学校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