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绩效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绩效支出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科研工作效益,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等国家层面有关政策和《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研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绩效考核情况安排给项目(含课题或任务,下同)研究人员的经费。
第二章 绩效支出的标准及来源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标准与支出:
1.有明确间接经费预算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水电费、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分别按间接经费的15%、15%、10%提取,其余60%作为项目绩效支出及项目管理运行费,如未发生项目管理运行费支出,则可以把剩余的60%作为项目绩效支出经考核后发放;
2.有明确间接经费预算的社科类项目:水电费、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分别按间接经费的5%、15%、10%提取,其余70%为绩效支出及项目管理运行费,如未发生项目管理运行费支出,则可以把剩余的70%作为项目绩效支出经考核后发放;
3.经费预算中有水电费、管理费预算但无绩效支出预算的,不得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绩效,但可按不高于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5%标准,从结余科研经费(原则上为横向项目)中列支。经费预算中没有水电费、管理费预算的,不得列支绩效。
4.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建设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绩效支出;项目下达单位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发放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条 横向和市级以下政府购买服务的科技服务项目,绩效支出按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30%列支。如果项目委托协议中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章 发放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总额控制、分次发放的原则。绩效支出可按照当年到账经费与总经费的比例,分年度核算绩效支出额度;也可选择一次全额发放,但必须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先考核、后发放的原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最后一次一般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提取。
第七条 实事求是、按劳分配原则。绩效支出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安排使用。对项目任务执行中做出实际突出贡献的人员,要合理增加绩效,体现优绩优酬。
第八条 绩效支出发放范围为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参与研究、管理、辅助工作并有实质贡献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绩效分配。
第四章 绩效发放程序
第九条 规范发放流程。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学院考核、科技处审核汇总、财务处核算、校领导签批发放的流程执行。
第十条 绩效申请程序:
1.在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中期绩效考核情况表》,详细介绍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技术研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执行、经费使用与管理、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经学院组织考核、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与《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绩效支出汇总表》一起及时报送至科技处。
2.结题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并提供项目结题证明材料即可办理。项目结题证明材料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
3.绩效申请所涉及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材料要求,以学校当时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成立考核小组(课题组人员不得作为本课题的绩效考核小组成员),形成明确的考核意见与结论,填入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科研项目中期绩效考核情况表》并签字,作为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
第十二条 我校为子课题(任务)承担单位的,原则上参加课题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如课题主持单位没有组织绩效考核,经课题主持单位同意后,可参照我校为主持单位申请参与绩效考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审核绩效的发放申请及发放方案的合理性,并汇总;财务处负责复核、计税和发放工作。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发放后,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存在违反规定等情况,对已经发放的绩效支出予以追缴,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制定、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悖的,以国家和省等项目和经费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绩效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校科字〔2016〕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