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我校科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增值税发票税金,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间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分级管理。间接经费包括水电费、管理费(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绩效支出、项目管理运行费(定义见本细则第十五条)等。管理费、水电费原则上不能减免,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纵向项目(课题)和横向项目(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下同)。
第二章 间接经费的预算
第五条 国家和省主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是: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安徽省级财政公开竞争研发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其他纵向项目,按不高于总经费数的20%预算。
横向项目按不高于总经费数的44%预算。
第六条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建设,项目组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预算规定的最高比例,足额预算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书须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方可提交。
第七条 学校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方案,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间接经费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如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间接经费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
第三章 间接经费的提取和分配
第八条 间接经费的提取:间接经费为单独拨付的,则按照拨付额全额提取;间接经费与直接经费打包拨付到校的,则在经费入账时按到账金额和批复的预算比例计提该笔经费中的间接经费。
第九条 间接经费的分配
1.纵向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水电费、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分别按间接经费的15%、15%、10%提取,其余60%作为项目绩效支出及项目管理运行费,如未发生项目管理运行费支出,则可以把剩余的60%作为项目绩效支出经考核后发放;
社科类项目:水电费、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分别按间接经费的5%、15%、10%提取,其余70%为绩效支出及项目管理运行费,如未发生项目管理运行费支出,则可以把剩余的70%作为项目绩效支出经考核后发放;
2.横向项目间接经费:按不高于总经费的44%核算:其中水电费3%、学校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2%,增值税发票税金约6%,其余为绩效支出。
第十条 明确规定不得提取间接经费的项目,不得列支绩效。
第十一条 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必须转拨给合作单位研究的项目经费部分,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四章 间接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水电费、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管理费在经费到账后经科技处和财务处核算后划入相应学院管理费账户,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
学院管理费用于学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科研项目或平台申报、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租车费、材料费、印刷费、知识产权费、论文版面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须执行《安徽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公费、临时雇工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原则上只能向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研究的相关人员发放,具体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绩效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组管理运行费纳入学校间接费用账户统筹管理,由课题组申请使用,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以外的其它支出,包括学校科研用房使用费(优先支出)、物业费,公务接待费(须执行《安徽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财务审计费,办公费,项目组人员信息通讯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六条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细》(校科字〔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