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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1-02-10  |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科技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和结余经费管理;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和结余经费管理;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到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3个月以内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对于结题办理时限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日期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

对于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日期以科研项目任务完成时间为准,具体完成时间由项目组在申请学校立项时确定。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通过所在学院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须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须在项目到期前6个月提供纸质延期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科技处审核上报。

第五条  项目结题:

纵向科研项目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执行,一般采取专家验收或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形式,可以用专家验收意见、验收证书、结题报告、批文(函)或经费拨付方出具的《科研委托项目完成确认函》等作为结题凭证;

横向项目以及业务工作专项、招标买服务等委托项目按协议执行,可以用项目委托方或经费拨付方出具的《科研委托项目完成确认函》作为结题依据,或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核心成果的实物、图表、文本等作为结题依据。

第六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并据实编报经费决算,财务处给予指导审核确认,保证结题验收与经费决算同步进行,须审计的履行审计程序。

第七条  横向项目应当在合同(协议)到期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服务项目(横向)结账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结题相关证明材料,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8〕8号)执行。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账程序:

(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科技项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等国家级、省级竞争性科研项目,在项目结题后,不需要项目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留原经费账号由项目组继续使用18个月,届时如仍有剩余,科技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6个月,届时如仍有结余,则按原渠道退回拨款部门。

(二)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等省厅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拨付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结题后,不需要项目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结余资金的可用指标在安徽省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中到期自动收回。

(三)上述2类之外经费拨付到学校基本户的其他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账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结题相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结余经费在学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子账户,已有结余经费子账户的,后续结余经费均合并入该子账户。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不损害学校利益和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安排经费使用,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或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

(四)学校经费统筹安排的校设项目在项目到期后,不需要个人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结余经费可按照项目期限延期至下一年的11月,届时仍有结余的经费指标,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五)为减轻科研人员工作量,项目到期后如结余经费为0,则不需要个人办理结账手续,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在1000元以下,并且2年内无支出的项目,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中止及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其结余经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如上级有关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暂不办理结账手续,按原规定和渠道继续使用,至项目通过验收后再办理结账手续;中止及撤销的项目,学校直接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长逾期(超出项目到期时间3年)未提交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冻结其经费使用并予以强制结账,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统筹科技发展资金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等科研支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横向经费统筹账户可以适当开支交通费、通讯费、业务洽谈招待费、人才培养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名下的已结账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统筹使用(项目下达部门对项目主持人去世后,结余经费有制度说明的除外)。相关管理办法或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根据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细则》(校科字〔2016〕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