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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1-02-10  |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落实“放、管、服”和减负行动改革要求,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等国家层面有关科技政策和安徽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资金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根据渠道和任务不同,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行业部门的科技专项,且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等。

(二)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经费: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院、实验站、示范基地等平台基地,以及创新团队、创新联盟等,提供的建设、补助和运行等经费。

(三)业务工作专项经费:国家部委、省级政府及其非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学校承担的公益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推广、监测检测、评价分析、信息化等业务工作经费,包括以产业技术体系专家身份参加的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工作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取得的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科研院校、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原则上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横向科研项目中由同一人承担的同一单位分年签订合同的延续性项目,或同一类别(检测、试验、咨询等)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可多个项目合并入账。纵向项目须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横向项目经费采取主持人负责制,学校有权对其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等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科技处、财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纵向项目管理和纵向项目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科研经费账号建立与经费拨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核定、使用审核和绩效考核发放;外拨科研经费和预算调整的审核;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的跟踪;科研项目信息的管理;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及时公布项目财务信息;配合绩效考核并负责审核、发放绩效经费;会同科技处办理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负责做好结题项目的结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审查横向项目合同;技术合同登记和免税办理;会同财务处做好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进行横向项目的绩效考核并负责核定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围绕科研经费组织开展的巡视、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有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五)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财务处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六)生物技术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科研项目水电费及科研用房使用费的收取。

(七)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科研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科研实验材料的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含平台)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长负责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经费,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横向项目经费对预算不做要求,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采购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和分析等发生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其中科研聘用人员、学生享受助教标准),科学考察或科学试验租用交通工具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或会务费)等;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活动、项目验收等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以及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不得包含稿费、润色费)、论文版面费、书刊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复印及印刷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等人员的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主持人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形式,开展学术研讨论证、项目评审验收、成果评价等活动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

(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果推广应用培训费、财务验收审计费、临床试验费、数据或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特殊实验材料等费用),以及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开具发票应收取的税收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经费预算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规定,根据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要求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批复的预算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按照支出科目份两类:一类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一类包括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程序。每类内部之间科目调整预算,不需要学校审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上述两类之间涉及跨类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国库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因涉及相应的经费细化科目在省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联动调整,需要填报《安徽农业大学国库资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报科技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费不得调增,只能调减或者在设备费内部的设备购置费、设备试制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等3项之间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经费立账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立账程序。科研经费到校后,财务处发布经费到账信息,项目负责人持预算书、合同书(任务书)、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到科技处认领,科技处根据提供资料登记并出具《到款通知单》,财务处根据《到款通知单》办理立账手续,并留存项目合同(任务书)及批复的预算。

第十七条 需要向拨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原则上经费到账后到财务处办理,如需事先提供增值税发票应持合同到财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增值税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由财务处统一核交。

第十八条 协作经费拨付程序。

纵向项目经费转拨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单》,附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书复印件,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即可拨付,并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不得层层转拨。严禁向未经预算批复的单位转拨科研经费。

横向经费涉及转拨协作经费的,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8〕8号)第十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支出按协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审批管理(招待费和劳务费按照财务有关文件执行)。单笔支付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的科研支出需学院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8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最终由校长签批,相关部门有审签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票据报销管理。科研人员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使用假发票,使用假发票报销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管理。

(一)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劳务费支出必须打卡发至其本人银行账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学校鼓励科研项目负责人用科研经费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和学术助理。

(四)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加班费劳务费等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8〕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科研经费涉及科研设备采购的,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有关办法执行,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强化材料费和非标设备采购或委托加工费用的支出管理。

(一)加强合同管理。材料采购、非标设备采购或委托加工过程中,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的均须提供合同,明确材料或设备采购(或委托加工)的品种、数量、价格、性能指标或技术参数、交付时间和形式等,学校授权学院对该类合同进行审核和签字;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的,还须由学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专项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意见,并作为报销凭据之一。对于通过学校材料采购平台购买的材料,不需要再进行专项论证。各级审批经费限额须按照《安徽农业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校财字〔2018〕8号)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二)加强科研材料出入库管理。材料采购、入库须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办理采购、验收、登记等工作;领用出库时,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领用登记并接受核查。非标设备采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费用管理。严格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等信息。非课题组成员、非项目合作交流目的地及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考察、访问、学习或参观等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特殊情况需报请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参与项目研究的聘用人员及学生持因私护照出国参加学术和国际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出差补助标准按照学校助教标准予以核定。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支出管理。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及其合作子协议签订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结算方式。科研项目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无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可具体依据《安徽农业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间接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严禁虚构内容、提高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向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或项目合同以外的合作单位(个人)转拨经费。

第七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主管部门要求或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配合做好财务验收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纵向项目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按原渠道退回。通过验收的,2年内结余资金留在原账号继续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原渠道返回,未规定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于科学研究。具体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处理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8〕8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副产品管理。有变价收入的,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上缴学校,纳入校统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严禁项目组成员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侵占;无法或难以变为收入的,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项目产出或副产品处置申报表》,经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国资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市场估价10万元以上的需要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对于以安徽农业大学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将经费转给项目组中的本校在岗人员(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否则,学校有权将其纳入学校统筹使用。科技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职手续单上盖章。

 

第八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也要自觉接受学校财务、科研、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强化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惩戒。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各部委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校科字〔2018〕17号)同时废止。